(审议稿 · 2026 年 10 月拟)先有利润再谈分红,先分清规矩再分钱——分配是最大的民心,也是最大的管理。
| 第一章 总则(第 1–4 条) | 目的、分配原则、适用范围、管理职责 |
| 第二章 分配基数与顺序(第 5–8 条) | 可分配利润口径、法定顺序、留存比例 |
| 第三章 分层分配办法(第 9–14 条) | 分配总盘切分、六军权重、个人算法、特别奖 |
| 第四章 发放流程与时间(第 15–18 条) | 审批流程、发放时限、代扣代缴、异议处理 |
| 第五章 中期调整与纪律(第 19–22 条) | 方案调整、红线扣减、追溯、纪律 |
| 第六章 附则(第 23–24 条) | 解释权、生效 |
第一条(目的)为把"多劳多得、先功先得、共享共赢"从理念变成可执行的规则,规范集团年度利润的留存与分配,激励全体成员创造长期价值,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分配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集团年度可分配利润中用于内部激励与合伙分配的部分;员工持股分红依《员工持股管理办法》、合伙平台分红依《合伙平台合伙协议》、供应商奖励依《鲜阮联盟品质标准》执行,本方案给出统一接口与总盘约束。
第四条(管理职责)财务负责人负责可分配利润核算;人力与各业务板块负责考核数据归集;管委会汇总拟订当年《分配执行表》,报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批准。
第五条(可分配利润口径)可分配利润 = 当年经审计的合并净利润 − 依法弥补亏损 − 法定公积金 − 董事会核定的必要风险准备。未经营业收入分成、押金、预收款等负债性资金不得计入分配基数。
第六条(法定顺序)任何分配之前,须已完成:① 缴纳各项税费;② 支付员工工资与既定提成;③ 结清供应商货款与服务费(账期约定除外);④ 偿还到期债务。上述任一项未完成的,当年不启动激励分配。
第七条(留存比例)从可分配利润中优先留存发展基金,留存比例为 【待审议:建议 40%–50%】,用于再投入、风险准备与下年平滑;连续两年留存动用超过 30% 的,次年应下调扩张预算而非下调分配底线。
第八条(分配总盘)可分配利润扣除留存后即为年度分配总盘(下称"总盘"),总盘按第三章切分。
第九条(总盘切分)总盘按"四池"切分,比例每年由股东会核定:
| 分配池 | 拟定比例 | 对象与依据 |
|---|---|---|
| 业绩奖金池 | 30%–40% | 全体员工按年度考核结果分配(主力团为主,权重见第九条之二) |
| 持股分红池 | 20%–30% | 按《员工持股管理办法》已成熟份额分配 |
| 合伙分配池 | 20%–30% | 按《合伙平台合伙协议》已取得份额分配 |
| 伙伴共益池 | 10%–15% | 金牌供应商奖励、年度品质奖、供应商返利(见《鲜阮联盟品质标准》) |
第九条之二(与"同心六军"衔接)各池内部的个人分配,参照分层学习五维考核(学·信·行·绩·众)加权结果排序;连续两季度"红牌"预警者不参与当期池内分配。
第十条(个人奖金算法)个人年度奖金 = 奖金池 ×(个人岗位基准分 ÷ 全员基准分之和)× 绩效系数(A=1.2/B=1.0/C=0.6/D=0)× 司龄系数(上限 1.5)。
第十一条(一线保底权重)门店一线岗位(店长、管家、疗愈师、研学专员、餐饮药膳岗)在业绩奖金池中的合计分配占比不低于 60%。
第十二条(管理层上限)领航团(高管)从业绩奖金池取得的部分,合计不超过该池的 【待审议:建议 20%】。
第十三条(特别奖)对重大客诉挽回、避免重大安全事故、标准建设被联盟推广等特别贡献,可在总盘外另设特别奖,由管委会提名、股东会批准,单笔不超过当年总盘的 2%。
第十四条(亏欠顺序)上年度因故缓发、少发的既定提成与奖金,在本年度分配中优先补足。
第十五条(流程)年度审计完成 → 财务出具可分配利润核算表 → 管委会拟订《分配执行表》(含到人到岗明细)→ 公示 5 个工作日 → 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批准 → 财务执行发放。
第十六条(时限)上一年度分配于次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其中业绩奖金部分力争与次年一季度工资合并发放,让成绩单尽早兑现。
第十七条(代扣代缴)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供应商返利部分按发票与合同约定结算,凭合规票据支付。
第十八条(异议处理)对个人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管委会书面提出,管委会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答复仍不服的,可向股东会申诉,申诉期间其余分配照常执行。
第十九条(方案调整)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会(或管委会)可提出当年执行表调整案,按原审议程序报批;已公示到人的分配结果不作追溯下调。
第二十条(红线扣减)年度内触碰廉洁、诚实、安全任一红线的:取消当年全部池内分配资格;已发放的,从其持股份额回购款或次年起应得分配中等额追回。
第二十一条(追溯)审计发现虚增利润导致多分的,按多分额从相关责任人及当年池中等比追回。
第二十二条(纪律)参与核算、审批的人员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的,撤销其管理职务并依法追责;分配数据对参与者本人全程可查。
第二十三条(解释权)本方案由集团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生效)本方案自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每年度滚动修订执行表。
| 制度文件配套(学院治理 · 三份文件) | ||
|---|---|---|
| 文件 | 状态 | 说明 |
| 《员工持股管理办法》 | 试行稿 | doc-holding.html |
| 《合伙平台合伙协议》 | 征求意见稿 | doc-partnership.html |
|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审议稿(本页) | doc-profit.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