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稿 · 2026 年 10 月拟)天下为公,当家做主人——把"为谁干"这个问题,用制度回答清楚。
| 第一章 总则(第 1–5 条) | 目的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管理机构 |
| 第二章 持股对象与资格(第 6–11 条) | 对象范围、准入条件、排除情形、资格认定 |
| 第三章 份额来源与授予(第 12–17 条) | 份额池、授予方式、定价原则、授予程序 |
| 第四章 业绩考核与分期成熟(第 18–23 条) | 考核挂钩、成熟节奏、不达标处理、文化否决 |
| 第五章 持有人权利与限制(第 24–28 条) | 收益权、知情权、表决安排、转让限制 |
| 第六章 退出与回购(第 29–33 条) | 正常离职、过错退出、特殊情形、回购价格、付款安排 |
| 第七章 组织保障与纪律(第 34–36 条) | 管理委员会、信息保密、纪律条款 |
| 第八章 附则(第 37–39 条) | 解释权、生效、修订 |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落实集团"全员持股、当家做主人"的治理理念,建立员工与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机制,留住和激励与企业长期共同奋斗的骨干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实施员工持股遵循以下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各业务板块的正式员工(含试用期届满的门店一线员工)。供应商、渠道等外部合作伙伴的长期利益绑定,另行通过《合伙平台合伙协议》安排,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机构)集团设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由创始人(或其授权人)、财务负责人、人力负责人及员工代表 2 名组成,负责资格认定、授予评定、年度考核、回购审批等日常管理,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总量控制)员工持股总份额上限为集团单一持股平台份额的 【待股东会核定:建议区间 15%–30%】,任何时点实际授予不得超过该上限。
第六条(对象范围)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员工,可取得持股资格:
第七条(资格与"同心九级"衔接)分层学习等级纳入资格参考:高阶带(L7–L9)员工优先授予;中阶带(L4–L6)员工正常授予;初阶带(L1–L3)员工暂缓授予,达标后补授。
第八条(一线倾斜)店长、管家、疗愈师、研学专员、餐饮药膳等一线岗位的授予权重,不低于同层级职能岗位。把最好的份额,给离客人最近、离品质最近的人。
第九条(资格认定程序)每年 1 月由管委会组织资格认定:员工申报 → 直属上级与人力复核 → 管委会评定 → 公示 5 个工作日 → 报股东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第十条(排除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取得或应取消持股资格:
第十一条(资格保留)员工因工伤、生育等法定假期离岗的,持股资格与成熟进度相应顺延,不作不利调整。
第十二条(份额来源)持股份额来源于:① 创始人(或现有股东)让渡;② 增资扩股引入的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份额。具体载体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十三条(授予方式)采取"岗位基准 × 绩效系数 × 司龄系数"方式核定个人授予额度:
第十四条(定价原则)授予价格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每份)净资产为基础确定,员工购股价格可享 【待核定】 折让;确有困难的骨干可申请分期支付(不超过 24 个月)或在成熟额度内抵扣分红。
第十五条(授予程序)管委会拟定当期授予方案 → 股东会(或授权机构)批准 → 与员工签署《持股协议》并办理登记/代持备案 → 归档。授予方案应载明额度、价格、成熟安排与退出条款。
第十六条(非现金原则)除分期购股外,不得以借款给员工购股、公司担保购股等方式变相降低风险约束。
第十七条(台账管理)管委会建立持股台账,逐人记载授予、成熟、分红、回购全程记录,员工本人可随时查询本人记录。
第十八条(分期成熟)授予份额自授予日起按"1+1+1+1"四年成熟:满 1 年成熟 25%,此后每年成熟 25%;司龄系数高者可申请加速(最多提前 6 个月)。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挂钩)每年度考核后复核成熟资格:考核 A 档,足额成熟;B 档,足额成熟;C 档,当年额度缓熟 6 个月,次年达 B 及以上补熟;D 档,当年额度作废,已成熟部分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文化一票否决)触碰《创始人历程与文化认知》课程所列红线(不谋私利、诚实、安全三项一票否决)的,自认定之日起:未成熟份额全部作废;已成熟份额按第六章过错退出条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岗位调整)集团内部调岗不影响已成熟份额;未成熟份额按新岗位基准重新核定后续授予额度,已核定部分不作追溯下调。
第二十二条(晋升加授)晋升至店长/主管/负责人岗位的,自次年起按新岗位基准追加授予,追加部分独立起算成熟期。
第二十三条(特别贡献授予)对有特别贡献者(重大客诉挽回、安全避免重大事故、标准建设被联盟采纳推广等),管委会可提议一次性特别授予,经股东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收益权)持有人按已成熟份额参与年度利润分配(分配办法见《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无利润不分红,不得承诺保底收益。
第二十五条(知情权)持有人有权查询持股台账本人记录、年度经营简报与分红测算口径;涉及商业秘密的明细按规定权限披露。
第二十六条(表决安排)通过持股平台行使表决权的,按份额行使;日常经营事项授权董事会/管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章程修改、增减资、合并分立)按法定程序由有权机构决定。
第二十七条(转让限制)份额不得对外转让、出质、代持(登记备案的合规代持除外)、继承赠与(详见第三十二条特殊情形)。仅可依本办法向管委会指定的回购主体转让。
第二十八条(禁止行为)持有人不得利用持股身份对外募资、承诺收益、开展与集团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以份额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正常离职)未成熟份额自动作废;已成熟份额由回购主体按"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与"最近 12 个月每份分红均值 × 3"孰高者回购,付款期不超过 12 个月(每季度等额)。
第三十条(退休)法定退休或司龄满 10 年后离职的,已成熟份额可选择:① 按第二十九条价格回购;② 保留分红权(无表决权),保留期 【待核定:建议 3–5 年】。
第三十一条(过错退出)因第十条、第二十条情形被取消资格的:未成熟份额全部作废,已成熟份额按"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 70%"回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
第三十二条(特殊情形)持有人死亡的,已成熟份额可由合法继承人按第二十九条价格回购,价款归继承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退休条款处理。
第三十三条(回购资金)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与被回购份额再授予的回收款;不得因回购影响正常经营与员工工资、分成发放。
第三十四条(管委会运行)管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重大事项(授予、回购、方案修订)实行记名表决,2/3 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员工代表由员工民主推选,任期 2 年。
第三十五条(信息保密)参与持股管理的所有人员对他人份额、薪酬、考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规泄露的,按情节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纪律)在持股申请、考核、回购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当期及下两期资格;管委会成员徇私的,撤销其职务并追责。
第三十七条(解释权)本办法由集团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生效)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完成法定程序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试点的授予安排,按本办法规范衔接。
第三十九条(修订)法律法规或集团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管委会应及时提出修订案,按原审议程序办理;修订不溯及既往已成熟份额。
| 制度文件配套(学院治理 · 三份文件) | ||
|---|---|---|
| 文件 | 状态 | 说明 |
| 《员工持股管理办法》 | 试行稿(本页) | doc-holding.html |
| 《合伙平台合伙协议》 | 征求意见稿 | doc-partnership.html |
|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审议稿 | doc-profit.html |